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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澄清稿】勞工於「休息日」本應休息,若其未出勤,無庸請假。

2017-01-12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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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勞動部鄭重澄清,某工會團體質疑「勞工休息日未出勤應否請假」一事,實係誤解,特予說明如下:

 

勞動部前應某工會團體函詢,於105年11月以公文回復,休息日之出勤,屬延長工時性質,事業單位於事前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外,並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勞工如自始即不同意於休息日出勤,無庸請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復函所指,與近日各界有關「勞工如已同意並於休息日出勤後,因個人事、病原因未能按約定時數全程出勤時段之工資應如何發給及應否辦理請假」之情況,完全不同,處理方式明顯有別,不應曲意混淆。

 

此外,針對外界認為「週休二日」新規上路,可能影響部分事業單位星期六、日營運乙節,勞動部強調,《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例假及休息日,其排定並不限於星期六、日實施,可由勞資雙方於契約中,約定最適出勤模式,以杜爭議。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上路,各界難免需因法規適應而有磨合期。勞雇雙方本屬一體,雇主更應為提升勞工勞動條件而努力,至事業單位如配合業務特性需全年營運,有關因人力調度所生之困難,仍盼優先以增僱人力方式因應,以確實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週休二日」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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