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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隔離假懶人包】相關QA報你知!

2020-09-04
政策法規


政策法規
2020-09-04


從2019年底開始擴散的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延續至今,持續影響著我們的生活,由於其高感染風險以及治療的醫藥研發都還在持續進行,所以一直是目前世界各地關注的話題之一。為了避免人際接觸傳染的發生,所以政府因應此狀況而發佈了一些措施,其中「防疫隔離假」是與在職場工作的各位息息相關的,需要我們一起來跟進相關的知識和觀念,才不會忽略自身職場權益!IMC精英為各位整理出以下重點,透過這些問與答的內容,你也可以快速瞭解這些資訊。 


Q1:甚麼是「防疫隔離假」? 
A:防疫條例第3條規定,勞工因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須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所應給予之假別,為防疫隔離假。 
 
Q2:什麼情況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 
A: 
1. 受僱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居家隔離/檢疫、集中隔離/檢疫,因此無法出勤時。 
2. 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而必須請假時。 
 
Q3:「防疫隔離假」有沒有薪水? 
A:視受隔離/檢疫的原因而定:可歸責於雇主時,雇主應給薪。不可歸責於雇主時,沒有強制雇主要給薪。 
 
Q4:什麼情況下,受隔離/檢疫的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給薪? 
A: 
1. 若雇主可以預見要員工出差返國後,員工將受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檢疫,此時仍派員工出差,則受隔離/檢疫的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 
    ※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自中港澳返臺民眾必須接受居家檢疫,雇主仍指派員工前往,於返國接受居家檢疫的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 
2. 如果是其他因執行職務而受隔離/檢疫,需依個案情況認定隔離/檢疫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雇主。 
    ※例如,醫護人員因工作上原因而被隔離/檢疫,於隔離/檢疫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 
 
Q5:甚麼是「防疫補償」? 
A:依防疫條例第3條規定,為補償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自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受隔離者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Q6:甚麼是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A: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所指的「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指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給予之補償,例如: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第十條所定補償即屬之。至於衛生福利部主管之社會福利各項生活補助係針對符合特定身分別之扶助措施,兩者性質不同,所以不包含。相關申請條件資格問題可撥1957專線詢問。 
 
Q7:誰可以申請防疫補償? 
A: 
1. 受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居家隔離/檢疫、集中隔離/檢疫者。 
2. 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如果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能重複領取! 
   ※如果違反隔離或檢疫規定,不但不能申請防疫補償,還會被重罰喔! 
 
Q8:如果雇主有給勞工受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居家隔離/檢疫、集中隔離/檢疫者在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雇主可以申請防疫補償嗎? 
A:不可以,但是依防疫條例第4條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但是如果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就不可以重複申報。相關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及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請洽各地稅捐稽徵機關。 
 
Q9:防疫補償應該向誰申請? 
A:相關補償辦法本府社會局自109年3月23日開始受理線上申請(申請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建議使用手機,並以Chrome瀏覽器開啟),補償金申請疑問,也可撥打本市市民熱線1999或洽詢社會局社會救助科(1999轉分機6962)。 
 
Q10:防疫補償多久內可以申請?有沒有期限? 
A:依防疫條第3條規定,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Q11:如果因為受衛生主管機關要求隔離或檢疫,造成生活困難要怎麼辦? 
A:依防疫條第3條規定,因受衛生主管機關要求隔離或檢疫,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 
 
Q12:請防疫隔離假,雇主可以記曠職、或扣全勤獎金嗎? 
A:不可以,雇主不得視為曠職、不能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Q13:雇主不給防疫隔離假的話,有沒有處罰? 
A:有,依照防疫條例第16條,雇主不依法給予防疫隔離假或對勞工有相關不利對待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14:雇主自行要求勞工自主隔離不要上班,可以請防疫隔離假並申請防疫補償嗎? 
A: 
1. 不可以,如果不是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隔離/檢疫,而是雇主自行要求勞工不要出勤,那就不符合防疫隔離假以及申請防疫補償的條件。 
2. 但因是雇主自行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屬於勞務不受領,不可以強迫勞工用自己的假來請假,而且仍要照付工資。 
 
Q15:防疫隔離假和防疫照顧假有甚麼不同? 
A: 
1.「防疫隔離假」是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措施。是在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隔離/檢疫的情況下,針對受隔離/檢疫者,或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而必須請假者。 
2.「防疫照顧假」則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所做的應變處置。是在高中以下延後開學或「停課」的情況下,針對須親自照顧12歲以下學童、幼兒園幼兒或身心障礙學生者。 

看完這些問與答,相信你對這些內容應該有了更一步的概念。IMC精英不僅協助人才找尋適合的工作機會,同時也是職涯發展的好伙伴,就讓我們來協助你補充職場權益的認知吧! 

 

以上資料來源於2020.08.04發佈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社會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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